1月25日,福建一名公交车司机陈师傅突发心梗,安全停车后猝死。其所在汽车运输公司以曾让所有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为由,表示不能认定工伤,只肯出于人道主义赔偿家属10万元。
在工作岗位突发心梗猝死,这是一目了然的工伤。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15条规定: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视同工伤。
可是,涉事公司居然和家属发生分歧,真是令人匪夷所思。
按照涉事公司的说法:陈师傅不能认定工伤,是因之前和公司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,并享受了每月500元的补贴。可这份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,具有法律效力吗?
无论是按签约当时有效的《合同法》第52条规定,还是按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《民法典》第153条规定,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,都归于无效。
而《劳动法》第72条明确规定: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《社会保险法》第33条规定: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,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,职工不缴纳;第63条规定: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。
所以,陈师傅和该公司签有所谓自愿放弃社保协议,并不成其为涉事公司不给陈师傅申报工伤的理由。
《社会保险法》第41条明确规定: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,发生工伤事故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;不支付的,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,由用人单位偿还;不偿还的,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。
陈师傅在突发心梗的情况下,以一车人的生命安全为重,坚持把车驶离主干道靠边停下,其意志力和敬业精神,真是令人钦佩不已。
28日从福清市有关部门了解到,目前该司机已被认定为工伤,未参保情况下,此次赔偿由公交公司承担,具体金额目前还在商讨中,相关部门正积极做好善后工作。
公交司机突发心梗后救下一车人,不能认定工伤?